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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

新財規〔20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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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行政發及行政訴訟法
文      號:新財規〔2023〕3號
頒發日期:2023-05-10
地   區:新疆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192號)《關于盤活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指導意見》(財資〔2022〕124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自治區國有企業所屬的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和擔保等行為。

第四條?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本單位履行職責和事業發展的需要,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和擔保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審批文件是訂立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合同(協議)和賬務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對出租資產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和擔保資產應建立專門臺賬,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報告。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加強資產日常管理,防止因資產使用不當或管理不善造成損失和浪費,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資產自用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自用資產的驗收、領用、使用、保管和維護等內部管理流程,加強資產日常管理、審計監督和績效考評。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對通過購置、接受捐贈、無償劃撥等方式獲得的資產,應嚴把數量、質量關,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入庫手續;已交付使用的自建資產應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完成在建工程轉固或轉為公共基礎設施,辦理產權登記。根據相關憑證或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和資產卡片錄入。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領用審批交回制度。資產出庫時保管人員應及時辦理出庫手續。使用人員離職、調動、退休時,所用資產應按規定交回,并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及時變更卡片信息。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明確專門負責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資產使用部門和使用人對所用資產負有保管、維護、確保資產安全完整的責任。行政事業單位對資產丟失、毀損等情況應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實物量與價值量并重的原則,每年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資產需要維修、保養、調劑、更新、報廢的,應當及時處理,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損耗。財務部門與單位實物資產管理部門應定期進行賬目核對,完善資產管理賬表及有關資料,做到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應充分盤活閑置資產,探索建立低效、閑置資產的共享共用和調劑機制。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相應的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進行可靠、有效地分類、登記、入賬和管理。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時將資產占有、使用情況及增減變動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對外投資

第十六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興辦經濟實體或對外投資。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應在科學論證、集體決策的基礎上提出申請,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等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資產管理部門審批(下稱資產管理部門)。重大對外投資事項,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或增資擴股的,應提交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對外投資事項的書面申請、內部決策文件;

(二)對外投資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擬對外投資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專利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擬開辦經濟實體或投資單位的章程;

(五)與擬合作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協議草案或合同草案;

(六)本單位上年度財務報表(加蓋單位公章);

(七)控股或參股公司增資擴股董事會決議;

(八)經中介機構審計的擬合作方上年財務報表;

(九)本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擬合作方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證件及材料(包括其他產權共有人同意對外投資的證明)。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不得從事以下對外投資事項:

(一)買賣期貨、股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利用國外貸款的事業單位,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對外投資事項。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不得利用財政撥款和財政撥款結余對外投資,并加強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境外投資的,應遵循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自治區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相關權益的管理,建立風險約束機制,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對出資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享有對外投資收益分配權,對投入資產承擔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管理責任。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加強對外投資的風險控制,對可能出現資產損失的,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應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政府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出租、出借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國有資產的,應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申請,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出租的可行性等進行審查后,報同級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行政事業單位將房產、車輛等國有資產承包給他人經營,且不承擔經營風險而獲取收益的,視同租賃行為,按本條規定審批,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資產出租事項的,應提交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擬出租事項的書面申請、內部決策文件;

(二)擬出租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

(三)出租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其他有關資料(包括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其他產權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采用非公開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及對外投資和擔保: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權屬不清或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為底價實行公開競價招租。對外出租資產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護等特殊要求的,經同級資產管理部門會商相關部門后,經批準可采取協議招租的方式。

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因承租方投入成本較大等特殊原因需要超過5年的,應進行專項論證,由資產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九條?出租合同變更、合同到期擬繼續對外出租的,應重新辦理報批手續。在新的招租過程中,同等條件下,原承租方享有優先承租權。合同期間,承租方不得轉租轉借。

第三十條?行政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批準可將資產(房、地、車、貨幣性資金除外)出借給其他行政事業單位用于公共安全、文物保護、公益性質等非盈利性工作,出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行政事業單位的貨幣資金、辦公用房、公務用車不得用于出借。

第三十一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五章對外擔保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擔保。確需對外擔保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在對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等進行審查后,報同級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對外擔保的,應提交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對外擔保事項的書面申請、內部決策文件;

(二)對外擔保事項的可行性論證;

(三)對外擔保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專利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擔保對象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其他產權共有人同意擔保的證明)。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應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及其收入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

第三十六條?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按規定權限申報,擅自對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擔保和出租、出借;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對外投資、擔保和出租、出借事項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違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和出租、出借;

(四)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資產,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產使用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方資產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對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活動,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有關內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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