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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

吉政發〔20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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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行政發及行政訴訟法
文      號:吉政發〔2023〕5號
頒發日期:2023-03-01
地   區:吉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吉政發〔2023〕5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滿足基層執法需求,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中發〔2021〕16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9〕5號)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省政府決定將基層能夠有效承接的部分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使,以鄉鎮(街道)名義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一、依法厘清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權責邊界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的原則,依據《吉林省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行政權力事項指導目錄》中對應的行政處罰權事項和《中共吉林省委城鄉基層治理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深入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吉城鄉治工委辦字〔2021〕1號)精神,按照一鎮(鄉、街道)一清單的形式,制定符合本區域范圍內實際情況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以政府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后,交由鄉鎮(街道)行使,并接受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指導。行政處罰權交由鄉鎮(街道)行使后,由鄉鎮(街道)依法實施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措施。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和鄉鎮(街道)的實際承接能力對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定期組織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適時進行調整;依法制定具體行政處罰權層級管轄規定,明確縣級人民政府部門與鄉鎮(街道)的權責邊界。

二、嚴格規范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權力運行

推進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強化鄉鎮(街道)的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職責,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平臺建設,以鄉鎮(街道)的名義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加快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街道)應當加強行政執法能力建設,依法實施行政處罰??h級司法行政機關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指導鄉鎮(街道)全面建立以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和案卷管理制度為核心的綜合行政執法制度體系;加強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制定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規則和執法文書格式等,規范行政執法檢查、受立案、調查、審查、決定等程序和行為??h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執法績效考評體系,加強對鄉鎮(街道)行政執法職權行使和監管責任履行情況的評價考核。

三、建立健全基層綜合行政執法保障機制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聯席會商、執法協助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協調解決縣級行政執法部門與鄉鎮(街道)之間權責不清、執法缺位和越位問題??h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縣鄉財政體制統籌預算安排,保障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必需經費,合理配置執法設施設備,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可以根據規定統一配發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服裝樣式標志應符合財政部、司法部《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財行〔2020〕299號)相關規定。加強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人員的待遇保障,建立基層行政執法人員評先選優、薪酬待遇等激勵機制,確保執法人員“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嚴格規范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對未經考試合格和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予發放行政執法證件。強化基層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建立基層行政執法人員長效培訓機制,賦權部門應當履行對基層行政執法工作的培訓和指導職責。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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