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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8-21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復》已于2003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2月28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行政復議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