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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國主席令第68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2年10月26日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賠償范圍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 賠償范圍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四章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六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