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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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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八條 原告對其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具有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被告在反補貼行政調查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實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而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第九條 在反補貼行政調查程序中,利害關系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證據、不如實提供證據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國務院主管部門根據能夠獲得的證據得出的事實結論,可以認定為證據充分。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被訴反補貼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被訴反補貼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反補貼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行政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作出的其他判決。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反補貼行政案件,可以參照有關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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