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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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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25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

  第三章 行政復議申請

  第四章 行政復議受理

  第五章 行政復議決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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