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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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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發日期: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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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一、2014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120人

文化、教育、專業等界 115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115人

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50人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66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三、第五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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