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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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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二十八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0年4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范、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 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

  第八條 國家對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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