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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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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四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二十一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條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召開村民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條 村民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二十七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二十八條 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小組組長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屬于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所作決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向本村民小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各種工作制度。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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