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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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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2018-01-30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第八十三條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程序,參照本法第三章的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四條 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

  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

  第八十五條 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或者自治州州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條 部門規章簽署公布后,及時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后,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以及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

  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五章 適用與備案審查

  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第九十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第九十二條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九十四條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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