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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項目 | 國家(或地區) | 依據 |
1.互征企業所得稅 |
減半征收:泰國、馬來西亞、孟加拉、印尼、斯里蘭卡 稅款不超過總收入的1.5%:菲律賓 |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安排) |
2.互免企業所得稅 |
出項目1所列國家外其他所有與我有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或地區) |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安排) |
智利、朝鮮、黎巴嫩 | 海運協定稅收條款 | |
阿根廷 | 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換函 | |
3.互免個人所得稅 | 前南斯拉夫、克羅地亞、希臘、黎巴嫩 | 海運協定稅收條款 |
韓國 | 稅收協定議定書 | |
4.互免間接稅 | 日本、丹麥、新加坡(第8條及議定書)、阿聯酋、韓國(第8條及議定書)、印度(第8條及議定書)、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亞、以色列、烏克蘭、牙買加、馬來西亞(2000年議定書)、香港 |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安排) |
日本、比利時、德國、挪威、丹麥、芬蘭、瑞典、荷蘭、保加利亞、巴基斯坦、塞浦路斯、羅馬尼亞、巴西、馬耳他、克羅地亞、越南、烏克蘭、希臘、古巴、格魯吉亞、阿爾及利亞、智利、朝鮮、意大利、加拿大 | 海運協定稅收條款 | |
美國、前南斯拉夫(互免海運收入稅收協定)、俄羅斯(海運合作協定)、老撾(河運協定)、波蘭、斯里蘭卡、阿根廷、智利、意大利 | 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換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