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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運輸收入稅收處理情況一覽表 (海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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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文      號:
頒發日期:
地   區:
行   業:
時效性:

項目 國家(或地區) 依據
1.互征企業所得稅

減半征收:泰國、馬來西亞、孟加拉、印尼、斯里蘭

稅款不超過總收入的1.5%:菲律賓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安排)
2.互免企業所得稅
出項目1所列國家外其他所有與我有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或地區)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安排)
智利、朝鮮、黎巴嫩 海運協定稅收條款
阿根廷 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換函
3.互免個人所得稅 前南斯拉夫、克羅地亞、希臘、黎巴嫩 海運協定稅收條款
韓國 稅收協定議定書
4.互免間接稅 日本、丹麥、新加坡(第8條及議定書)、阿聯酋、韓國(第8條及議定書)、印度(第8條及議定書)、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亞、以色列、烏克蘭、牙買加、馬來西亞(2000年議定書)、香港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安排)
日本、比利時、德國、挪威、丹麥、芬蘭、瑞典、荷蘭、保加利亞、巴基斯坦、塞浦路斯、羅馬尼亞、巴西、馬耳他、克羅地亞、越南、烏克蘭、希臘、古巴、格魯吉亞、阿爾及利亞、智利、朝鮮、意大利、加拿大 海運協定稅收條款
美國、前南斯拉夫(互免海運收入稅收協定)、俄羅斯(海運合作協定)、老撾(河運協定)、波蘭、斯里蘭卡、阿根廷、智利、意大利 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換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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