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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項目 |
國家(地區) | 項目 |
1.互征企業所得稅 | 稅款不超過總收入的1.5%:菲律賓 |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安排) |
2.互免企業所得稅 | 除項目1所列國家外其他所有與我有稅收協定的國家(地區) |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安排) |
津巴布韋、土庫曼斯坦、敘利亞、秘魯、馬達加斯加、黎巴嫩、阿富汗、扎伊爾、文萊、前蘇聯 | 航空協定稅收條款 | |
3.互免個人所得稅 | 津巴布韋、越南、蒙古、老撾、科威特、孟加拉國、阿曼、文萊、烏克蘭、哈薩克斯坦、馬爾代夫、烏茲別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前蘇聯、黎巴嫩、吉爾吉斯、白俄羅斯 | 航空協定稅收條款 |
韓國 | 稅收協定議定書 | |
法國、英國、巴林 |
雙邊專項國際運輸互免稅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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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互免間接稅 | 日本、丹麥、新加坡、阿聯酋、韓國、印度、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亞、以色列、烏克蘭、牙買加、馬來西亞(2000年議定書)、香港、澳門 |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安排) |
津巴布韋、越南、烏茲別克斯坦、美國、烏克蘭、土庫曼斯坦、敘利亞、羅馬尼亞、秘魯、阿曼、新西蘭、馬達加斯加、黎巴嫩、吉爾吉斯、科威特、哈薩克斯坦、以色列、加拿大、文萊、比利時、白俄羅斯、前蘇聯 | 航空協定稅收條款 | |
美國、法國、泰國、土耳其、盧森堡、荷蘭、芬蘭、新加坡、斯里蘭卡、巴林、波蘭 | 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換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