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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列支敦士登公國政府(“締約雙方”),希望建立稅收合作框架并促進稅收情報交換,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協定范圍
一、締約雙方主管當局應當就本協定所含稅種相關的締約雙方國內法的管理和執行,通過交換與之具有可預見相關性的情報相互提供協助。該情報應包括與這些稅收的確定、核定、查證與征收,稅收主張的追索與執行以及稅收事項的調查或起訴具有可預見相關性的信息。
二、情報根據本協定的規定交換,并按第八條規定的方式保密。
第二條 管 轄 權
被請求方沒有義務提供不歸其當局所擁有,或者不由其管轄地域內的人掌握或控制的情報。
第三條 稅種范圍
一、本協定應特別適用的現行稅種是: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除關稅以外的所有稅種;
(以下簡稱“中國稅收”)
(二)在列支敦士登公國,包括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公司稅、房地產財產收益稅、財富稅、息票利息稅、增值稅。
(以下簡稱“列支敦士登稅收”)
二、本協定也適用于協定簽訂之日后征收的屬于增加或者代替任何第一款所列舉現行稅種的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
三、締約雙方可以通過相互協商以締約雙方認可的方式擴大或修改本協定的稅種范圍。
四、締約雙方主管當局應將本協定所含稅收及相關情報收集程序的任何實質變化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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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列支敦士登公國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