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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日期:
地 區:行 業:時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締約雙方”),認識到締約雙方有權談判和締結稅收情報交換協定,愿意建立稅收合作與情報交換框架,同意締結協定如下:
第一條 協定范圍
一、締約雙方主管當局應當就本協定所含稅種相關締約雙方國內法的管理和執行,通過交換與之具有可預見相關性的情報相互提供協助。該情報應包括與這些稅收的確定、核定、查證與征收,稅收主張的追索與執行以及稅收事項的調查或起訴具有可預見相關性的信息。
二、情報根據本協定的規定交換,并按第八條規定的方式保密。
第二條 管 轄 權
被請求方主管當局應根據本協定提供情報:
(一)無論與情報相關的人是否為一方的居民、國民或公民,或者掌握該情報的人是否為一方的居民、國民或公民;
(二)只要所需情報存在于被請求方領土內,或者為被請求方管轄范圍內的人掌握或控制。
第三條 稅種范圍
一、本協定適用的稅種是: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除關稅以外的任何稅種;
(二)在阿根廷共和國,主管當局管理的除關稅以外的所有稅種。
二、本協定也適用于協定簽訂之日后任何締約一方征收的屬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一款所列稅種的任何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
三、締約雙方主管當局應將本協定所含稅收及相關情報收集程序的任何相關變化通知對方。
四、締約雙方可以通過相互協商擴大或修改本協定的稅種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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