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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百慕大群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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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百慕大群島政府(“締約雙方”),認 識到締約雙方有權談判和締結稅收情報交換協定,愿意建立稅收合作與情報交換框架,同意締結協定如下:

第一條 協定范圍

一、締約雙方主管當局應當就本協定所含稅種相關締約雙方國內法的管理和執行,通過交換與之具有可預見相關性的情報相互提供協助。該情報應包括與這些稅收的確定、核定、查證與征收,稅收主張的追索與執行以及稅收事項的調查或起訴具有可預見相關性的信息。

二、情報根據本協定的規定交換,并按第八條規定的方式保密。

第二條 管 轄 權

一、被請求方沒有義務提供不歸其當局所擁有,或者不由其管轄地域內的人掌握或控制的情報。

二、為正確執行本協定,被請求方主管當局應依據本協定提供情報:

(一)無論與情報相關的人是否為一方的居民、國民或公民,或者掌握情報的人是否為一方的居民、國民或公民;

(二)只要所需情報存在于被請求方領土內,或者為被請求方管轄范圍內的人掌握或控制。

第三條 稅種范圍

一、本協定適用的稅種是: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1.個人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

(二)在百慕大,所有稅種。

二、締約雙方主管當局應將本協定所含稅收及相關情報收集程序的任何相關變化相互通知對方。

三、締約雙方可以通過相互協商以締約雙方認可的方式擴大或修改本協定的稅種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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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百慕大群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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