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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發布《黑龍江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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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環境保護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19-03-21
地   區:黑龍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發布〈黑龍江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聯合制定了《關于發布〈黑龍江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納稅人和各級稅務部門、生態環境部門理解并執行,現將有關政策規定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及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規定了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方法和順序,其中第四項規定“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結合《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17年第81號)中關于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的相關規定,同時按照機構改革的相關要求,省稅務局和省生態環境廳又聯合制定了《黑龍江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并制定本公告,明確適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環境保護稅納稅人的計稅依據,完善核定征收程序,更加突出“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納稅人及時、準確申報,按期、足額繳納稅款。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共5章17條。

(一)關于總則中核定征收適用范圍。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二的第四項內容規定,對無法進行實際監測或物料衡算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按表中污染當量數執行。

(二)關于核定方法和計算。無法提供污水排水量的,按照月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數核定,污水排放系數取值是參照《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17年第81號)中《未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行業適用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試行)》規定的污水排放系數0.7~0.9范圍內折算污水排放量。

納稅人沒有安裝水表等設施,無法確定實際用水量的,可按本公告《黑龍江省部分行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規定的排污特征值系數作為污染當量數。

(三)關于核定程序。在核定申請上,由于適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的部分涉稅信息在《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中沒有列項,因此要求納稅人在申請時要附報包括是否安裝水表設備、營業面積、床位等經營信息的情況說明。納稅人經營情況變化的,要在經營情況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申請,并調整《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和相關信息。

在核定受理和決定上,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并傳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有異議,則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適用的行業類別等指標。

在核定公示和公布上,納稅人如果提出異議,由主管稅務機關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并對復核結果再次公示,公示期滿沒有異議的,按照要求將核定結果向社會公布。

核定征收按納稅年度核定,核定期滿后需重新核定。

(四)關于征收管理。適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填報《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類)》。

納稅人不再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應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征收方式,經過認定,根據變更后的征收方式進行納稅申報。

按照簡化納稅人辦稅資料和程序等要求,納稅人應妥善保管相關證明材料留置備查,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后續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傳遞的監測信息,加強對申報信息、核定程序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三、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黑龍江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發布<黑龍江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4號)同時廢止。

相關附件:

黑龍江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1.png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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