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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納稅服務處關于明確《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開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黑稅納便函[20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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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
文      號:黑稅納便函[2019]1號
頒發日期:2019-01-01
地   區:黑龍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直管稅務局納稅服務科(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開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18〕628號)要求,現將《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下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稅收完稅證明》的管理方式,是總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涉及到納稅人買房、貸款、出國等事項的辦理,關系到納稅人的切身利益。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做好相關人員業務培訓、納稅人咨詢輔導、文書使用單位宣傳告知等工作。

二、《稅收完稅證明》作為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特定連續期間的納稅情況匯總開具的完稅證明,不再作為稅收票證管理,不再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票證監制章”,加蓋的稅務機關印章由“征稅專用章”調整為“業務專用章”。

三、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調整為開具《納稅記錄》;納稅人申請開具稅款所屬期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情況證明的,稅務機關繼續開具《稅收完稅證明》。

四、鼓勵納稅人通過黑龍江省電子稅務局自行開具《稅收完稅證明》。納稅人選擇到實體辦稅場所開具《稅收完稅證明》的,稅務機關不得拒絕,并加蓋受理稅務機關“業務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納稅服務處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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