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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黑政辦發[2019]3號頒發日期:2019-01-11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涉稅信息保障平臺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月11日
黑龍江省涉稅信息保障平臺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全省統一的涉稅(含收費,下同)信息保障平臺,不斷強化財政收入征收管理能力,建立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收入管理秩序,根據《黑龍江省稅收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稅收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黑政辦規〔2018〕3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涉稅信息保障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建設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平臺建設和管理工作是指平臺系統軟硬件建設和運行維護,建立涉稅信息保障機制,對涉稅信息采集、交換、共享,以及信息分析產品應用的管理監督考核等工作。本辦法所稱涉稅信息包括有關部門和單位掌握的第三方涉稅信息、稅務機關及征費部門掌握的稅費收入征收信息等。
第三條 平臺建設和管理由省政府統一領導,省級財政部門牽頭,會同稅務、審計等省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織實施,按照統籌規劃、集約節約、綜合利用、上下協同的原則,
統一頂層設計、統一體系架構、統一集中部署,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條 省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按照黑政辦規〔2018〕32號文件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涉稅信息平臺建設和管理等稅收保障日常工作由省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財政廳)負責。
市(地)、縣(市)政府(行署)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平臺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組織協調機制,成立政府領導,財政部門牽頭,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參加的稅收保障工作專班(以下簡稱專班),專班辦公室設在財政部門。
第二章 平臺建設和運行維護
第五條 平臺建設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以涉稅信息大數據為保障,通過涉稅信息采集、清洗、加工、應用,實現保障財政收入征收管理、綜合應用、征繳監督等目標。
第六條 平臺系統由省政府統一開發、統一建設、集中部署,通過全省政務外網或財政專網,實現省市縣聯網運行。省財政廳信息管理部門負責為平臺系統提供技術支撐。
第七條 涉稅信息由平臺集中存儲、加工和管理,經省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授權,省、市(地)、縣(市)政府(行署)相關部門共享應用分析產品。
第八條 省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縣專班辦公室,分級建立涉稅信息采集工作機制,并組織實施涉稅信息采集、交換及平臺應用管理工作。
第九條 根據省政府授權,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平臺系統硬件購置、系統軟件開發,以及運行期間省級運行維護費用支出。市(地)、縣(市)政府(行署)負責本級信息交換設備、當地個性化功能開發費用,以及應承擔的本級運行維護費用。各級政府上述有關經費應當納入本級年度預算。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條 涉稅信息實行目錄式管理,涉稅信息目錄(附后)由省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制定,市(地)、縣(市)可在省級授權范圍內,根據實際需求提出涉稅信息目錄及具體信息項目(模板),報省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后納入全省目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負有涉稅信息提供義務的省級部門和單位包括財政、稅務、審計、市場監管、民政、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殘聯、商務、教育、住建、國資、林業和草原、體育、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海關、工信、水利、統計、人社、醫保、科技、公安、藥品監管、人民銀行、司法、農業農村、發改、煙草、銀保監、電力、消防、地方金融監管、郵政、證監、新聞出版、煤管、知識產權、檢察院、法院、機關事務管理、外事等部門。
市(地)、縣(市)專班辦公室,根據涉稅信息目錄調整和機構設置情況,可動態調整涉稅信息提供部門和單位,并報省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省級稅務機關應實時向平臺提供納稅人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費入庫、企業財務、代開發票、稅務稽查、稅種認定、稅款核定、行政處罰、欠稅管理等稅收信息。
省、市(地)、縣(市)稅務機關定期向平臺提供分期收入完成和預測信息,分地區、行業、稅種、稅目等收入信息,以及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等信息。
收費管理和執行部門(直接繳入國庫的除外)應定期向平臺提供收費收入信息。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及征費部門以外的負有涉稅信息提供義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向平臺提供第三方涉稅信息,具體信息內容以涉稅信息目錄及具體信息項目(模板)所載內容為準。
第十四條 負有涉稅信息提供義務的部門和單位應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按要求實時或定期向平臺傳輸涉稅信息,涉稅信息傳輸應當準確、完整。當期未產生信息的,
實行零報送制。
第十五條 涉稅信息由省、市(地)、縣(市)三個層級提供。按照省、市(地)、縣(市)負有涉稅信息提供義務的部門和單位信息集中程度從高到低的原則,確定省、市(地)、縣(市)涉稅信息提供層級。
第十六條 負有涉稅信息提供義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開放相關涉稅信息系統接口,原系統無接口的,要通過系統升級實現。
使用國家主管部門和單位統一的業務系統,對外提供信息(接口)需要上級部門和單位批準或授權的,由負有涉稅信息提供義務的部門和單位負責申請授權。
第十七條 負有涉稅信息提供義務的部門和單位根據信息化建設程度,確定信息傳輸方式,以平臺系統自動傳輸為主、以人工傳輸為輔。自身原有業務系統能實現與平臺自動傳輸的,應通過安裝前置機方式自動采集并向平臺傳輸涉稅信息;自身沒有業務系統或不能實現系統間數據自動傳輸的,涉稅信息傳輸應通過平臺在線填報方式實現。
凡未實現涉稅信息自動傳輸的部門和單位應對相關業務系統建設或升級做出安排,同級財政部門給予經費預算支持。
第十八條 負有涉稅信息提供義務的部門和單位應在各自相關業務生產系統使用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個人信息以身份證號碼作為識別碼,下同),并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主要信息標識向平臺傳送。通過平臺提供的數據采集功能模塊傳輸信息的,也應當將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必要傳輸內容。
第四章 信息應用
第十九條 涉稅信息應用范圍包括稅務機關和征費部門補征稅費、稅收風險評估、收入測算,財政部門預算編制、收入分析,人大常委會和審計機關實施監督,以及其他部門有關工作應
用。
第二十條 平臺基于自身功能,對涉稅信息進行加工整理、比對分析,生產各種分析產品并在同級人大和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審計部門范圍內共享并結合自身職能有效應用。
各級稅務機關和征費部門應當及時、全面地處理稅費疑點信息,對涉稅疑點信息逐一認定處理,加強征管,堵塞管理漏洞;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參考稅費收入完成和預計數據編制收入預算,強化財政收入管理和分析,研究制定和調整完善相關政策;各級審計部門應當運用平臺信息開展稅費收入審計監督。
平臺向各級人大常委會提供實時查詢端口,平臺信息采集、共享和應用等工作,應當接受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平臺向黑龍江政務服務網提供實時查詢接口,相關政府部門可以根據授權共享業務需求信息。
第二十一條 省級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全省涉稅信息應用辦法,各級稅務機關和征費部門應將涉稅費信息處理情況、任務派發、應用結果(包括補征稅費、處以罰款、加收滯納金等情況),通過數據對接的方式逐條向平臺反饋。
第二十二條 每年第一季度結束10日內,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應當向本級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專班)書面報告上年度涉稅信息應用情況。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負責本地區稅收保障監督和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具體監督考核工作由各級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專班)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專班)辦公室定期對本地區相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涉稅信息、稅務和收費部門應用涉稅信息等工作開展監督考核。
第二十五條 省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稅收保障工作需要,出臺稅收保障工作考核辦法,明確對中省直有關部門和市(地)具體獎懲措施。各地專班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具體考核
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各級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專班)每年匯總各方面監督和考核工作結果,以領導小組(專班)名義向本級政府作出書面報告,并在領導小組(專班)成員單位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二十七條 按照“誰使用、誰經手、誰負責”的原則,實施涉稅信息保密管理,各相關部門在提供、應用和保管涉稅信息時,對涉及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保密信息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條 稅收保障監督和考核工作中發現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要求提供涉稅信息、不履行信息保密義務、違規應用涉稅信息,以及未應用涉稅信息造成稅費流失的,按現行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市(地)、縣(市)政府(行署)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