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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頒發日期:2019-02-21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進一步促進我省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制定了《中國(哈爾濱)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2019年2月21日
中國(哈爾濱)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哈爾濱)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綜試區內注冊并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三)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第五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當按規定辦理出口免稅備案。
第六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適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免稅政策的貨物,應當單獨核算出口貨物銷售額,并在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含附表)的對應欄次填報免稅銷售額,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申報。
第七條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加強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的免稅管理工作,發現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未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處理。
第八條 未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涉稅事項,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具體日期以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中國(哈爾濱)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進一步促進我省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適用條件。
《中國(哈爾濱)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免稅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了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需要在中國(哈爾濱)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內注冊并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貨物出口。
《免稅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了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的定義。
《免稅管理辦法》第四條明確了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2.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3.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二)明確申報要求。
《免稅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了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當按規定辦理出口免稅備案。
《免稅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了適用免稅政策的貨物銷售額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含附表)中的對應欄次填報。
(三)明確管理要求。
《免稅管理辦法》第七條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加強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的免稅管理工作。
《免稅管理辦法》第八條明確了其他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涉稅事項,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公告執行時間
《免稅管理辦法》第九條明確了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