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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關于《車船稅減免稅證明》開具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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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船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19-10-28
地   區:黑龍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解決現行《車船稅減免稅證明》逐車開具問題,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降低保險機構不易識別紙質減免稅證明真偽帶來的代收風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車船稅征管實際,現就我省《車船稅減免稅證明》開具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符合車船稅減免條件且需要開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的車輛,如公共交通車輛,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輛,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尚未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屬于應減免稅的新購置車輛等,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后,申報信息通過車船稅聯網征收子系統(以下簡稱“子系統”)自動傳遞至各保險機構出單平臺,主管稅務機關不再開具紙質《車船稅減免稅證明》。納稅人直接辦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即可,無需向保險機構出示《車船稅減免稅證明》。納稅人如持有減(免)稅期限超過一年且尚未到期的紙質《車船稅減免稅證明》,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也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各保險機構在受理上述車輛“交強險”業務時,不再索要《車船稅減免稅證明》,只需輸入車輛相關信息,若“子系統”自動返回減免稅信息,則直接按規定辦理“交強險”業務;若“子系統”未自動返回減免稅信息,則需要納稅人提供完稅憑證或繳納稅款再繼續辦理“交強險”業務。

三、納稅人因到異地辦理機動車“交強險”等原因需要開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的,在辦理納稅申報后,主管稅務機關應予以辦理。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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