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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黑龍江省水利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財規[202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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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
文      號:黑財規[2024]20號
頒發日期:2024-12-04
地   區:黑龍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

為貫徹落實《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有關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我們制定了《黑龍江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政策措施》,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黑龍江省水利廳

2024年11月30日

黑龍江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政策措施

按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國家授權事項明確如下:

一、我省水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額依照《黑龍江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詳見附件)執行;

二、我省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13%,未來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并結合我省實際予以調整;

三、我省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稅;

四、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暫免征收水資源稅;

五、水資源稅收入實行省與市縣按比例分享,省級分享5%,市分享行政區域內縣的5%以及市區的95%,縣分享區域內的90%;

六、改革前欠繳的水資源費,按照原政策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繳;

七、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其他有關配套措施,由黑龍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及黑龍江省水利廳等部門研究確定,相關政策由上述部門負責解釋;

八、本政策有效期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9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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