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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關于青海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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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
頒發日期:2024-11-15
地   區:青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現就《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青海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于2024年12月15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進行反饋:

1.電子郵件:849960284@qq.com

2.信函: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文化街11號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郵編810000。

請在電子郵件主題、信封上注明“反饋意見”。

聯系人:張老師?0971-8253753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青海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2024年11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青海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我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現就青海省綜試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我省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青海省境內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貨物通過國內各設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三)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于首次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

三、對符合上述第一條規定的零售出口貨物,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申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附列資料(一)第18欄相應位置填報上述適用免稅政策貨物銷售額,將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8欄“免稅銷售額”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中的“免稅項目-出口免稅”項下。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3欄填報上述適用免稅政策貨物銷售額。

四、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申報。

五、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免稅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進行處理。

六、各綜試區稅務機關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加強出口貨物免稅管理。

七、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實施。本公告發布前發生的綜試區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免稅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執行。我省尚未獲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市(州)、區,在獲得正式批準后,按本公告相關內容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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