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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遼財稅規[2024]6號頒發日期:2024-07-26
地 區:遼寧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財政局、沈撫示范區財政金融局,各市、沈撫示范區林草主管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財政部、國家林草局關于印發<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15 號),省財政廳、省林草局制定了《遼寧省濕地恢復
費繳納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附件:遼寧省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省財政廳 省林草局
2024年7月26日
關于《遼寧省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落實法定要求和上位文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及蓄滯洪區內的濕地外,經依法批準占用重要濕地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恢復或者重建與所占用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沒有條件恢復、重建的,應當繳納濕地恢復費。為規范濕地恢復費繳納、使用及管理,財政部、國家林草局研究制定了《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并要求各省財政部門、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根據《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二)有利于規范濕地恢復費的征收管理。目前,我省共有國際重要濕地2處,省重要濕地31處。規范濕地恢復費繳納、使用及管理,對于加強濕地保護,確保濕地生態功能穩定,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重要意義。在《辦法》基礎上,制定我省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具體征收部門和征收標準,進一步細化規范濕地恢復費的繳納、入庫等內容,以確保濕地恢復費管理制度有效落實。
二、制定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
《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15號,以下簡稱《辦法》)
三、主要內容
《細則》共六章二十三條,包括總則、繳納、入庫、使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一)總則。共四條,主要明確了《細則》的制定依據、適用地區、目標原則、接受監督檢查等。
(二)繳納。共七條,主要明確了濕地恢復費收繳范圍、征收部門、征收標準、審批和繳款流程,以及相關減征、免征、緩征政策規定等具體內容。
(三)入庫。共四條,主要明確了濕地恢復費收入級次、收繳方式、退付等規定。
(四)使用管理。共四條,主要明確了濕地恢復費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使用、實行收入和支出分離制度等規定。
(五)法律責任。共二條,明確了責任追加相關情形和規定。
(六)附則。共二條,主要明確了《細則》實施期限和解釋權。
四、實施期限
按照《財政部、國家林草局關于印發<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15號)規定的實施期限執行(即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