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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自然資源廳轉發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圍填海項目已繳海域使用金退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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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
文      號:
頒發日期:2023-09-26
地   區:遼寧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大連、丹東、錦州、營口、盤錦、葫蘆島市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大連市海洋發展局:

現將《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圍填海項目已繳海域使用金退還工作的通知》(財綜〔2023〕15號)(以下簡稱“財綜15號”)轉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有關工作要求,請一并認真貫徹落實。

一、海域使用金退還范圍

政策性停止圍填海項目以自然資源部圍填?,F狀調查確定的相關項目為準。退還海域使用金項目具體范圍、涉及退款用海面積及退還海域使用金數額,按照財綜15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退還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辦理要求

(一)由國務院批準的圍填海項目,退還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按照財綜15號文件要求辦理。

(二)由省政府批準的圍填海項目,退還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按以下情形相應辦理:

1.已實施部分填海且不再繼續填海的,應當申請填海項目竣工海域使用驗收,并根據實際填海面積,依法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

2.未實施填海且不再繼續填海的,應當直接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注銷登記;

3.優化方案繼續填海且減少填海面積的,應當向屬地縣(市、區)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用海方案調整申請,經逐級審核,由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并由市政府報省自然資源廳,市政府上報項目繼續填海處置意見時一并報送用海方案調整及用海變更的市級審核意見。處置意見及用海方案調整變更申請經省自然資源廳審核報省政府同意后復函相關市政府,此復函作為海域使用權人依法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的要件之一。

(三)由省政府批準的圍填海項目,申請海域使用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權利人放棄海域使用權的書面文件。設立抵押權、地役權或者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的,需提交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查封機關同意注銷的書面材料。

不動產登記部門完成注銷登記后,向申請人出具海域使用權注銷證明,注銷類型為“申請注銷”,注銷原因為“放棄”。

(四)由省政府批準的圍填海項目,申請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省自然資源廳出具的填海項目竣工驗收或同意項目用海方案調整的文件;

5.變更后的宗海圖(宗海位置圖、界址圖)以及界址點坐標等成果。

三、退還海域使用金申請程序及相關材料

符合條件的海域使用權人應向屬地縣(市、區)財政部門、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金退還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退還海域使用金的書面申請,包括退還理由、退還數額等內容;

(二)原項目用海批準文件、海域使用金繳納通知、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

(三)辦理退還業務的企業賬戶信息(賬戶信息應與原繳款賬戶信息一致,如原繳款賬戶注銷,需要恢復原繳款賬戶,無法恢復的,需提交退付業務辦理方案);

(四)已完成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的需提供變更后的不動產權證書,已完成注銷登記的需提供海域使用權注銷證明;

(五)其他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加蓋公章或個人簽名(按手印),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四、退還海域使用金審核及上報

(一)縣、市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審核內容:

1.海域使用金退還申請是否符合退還范圍和條件;

2.項目用海批準及變更情況、不動產變更或注銷登記情況;

3.繳納海域使用金的財政票據是否齊全;

4.應退還金額是否計算準確;

5.無法恢復原繳款賬戶的退付業務辦理方案是否可行;

6.其他應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縣、市審核過程中,發現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通知申請人限時補正,逾期無法補正的予以退回。

(二)縣、市級財政部門審核內容:

1.已繳納海域使用金繳納時間、數額和分成等情況;

2.應退還海域使用金的總額及各級退還數額等;

3.其他需審核的內容。

繳納海域使用金所在地財政部門上報審核意見時,需提供國家金庫收入分科目統計日報表(中央、省、市、縣)。海域使用金繳入財政專戶并單筆直接繳入國庫的,提供由財政專戶繳入國庫的《一般繳款書》復印件;多筆海域使用金合并繳入國庫的,另需提供《一般繳款書》以及應退還海域使用金的書面證明材料,并加蓋財政部門公章。

(三)審核上報。

大連市退還海域使用金項目經逐級審核符合退還條件的,由大連市財政局、海洋發展局報財政部大連監管局,申請對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退還予以審核,并按財政部大連監管局要求,做好相關項目海域使用金退還工作。相關退還情況報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備案。

其他市經逐級審核符合退還條件的,由市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以正式文件向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上報退還省級以上海域使用金申請。申請中需說明:基本情況、各級審核情況,并附海域使用金申請退還明細表,以及海域使用權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等。市級審核結果及相關退還申請材料應于2024年12月31日前上報至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逾期不予受理。

(四)省級審核。

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按照職責分工對各市(除大連市)上報材料進行復核,核實內容:

1.項目用海批準及變更情況;

2.不動產變更或注銷登記情況;

3.申請退還的海域使用金是否按繳庫級次入庫、是否有對應的繳款憑證等。

復核中發現上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依職責分別通知相關市財政局、自然資源局補正。經復核,對符合退還條件的,由省自然資源廳、財政廳聯合以正式文件報財政部遼寧監管局,申請對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退還予以審核、退還,并附海域使用金申請退還匯總表。

五、海域使用金退還

(一)財政部遼寧監管局收到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申請退還海域使用金文件和相關材料后,按照財綜〔2023〕15號相關要求開展審核工作,對符合海域使用金退還條件的,向省自然資源廳、財政廳出具審核意見,按規定程序辦理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部分就地退庫手續,并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備案。需進一步補充材料的,由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依據職責分別通知相關市(除大連市)財政局、自然資源局限期完成補正,逾期無法補正的予以退回。

(二)省自然資源廳、財政廳收到財政部遼寧監管局審核通過的意見后,按程序向相關市(除大連市)自然資源局、財政局出具同意海域使用金退還審核意見,并按要求辦理海域使用金省級分成部分退還手續。

六、其他要求

(一)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政策性停止圍填海項目相關海域使用金退還工作,落實屬地責任,加強海域使用金退還工作的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工作中遇到的政策問題應及時向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反饋,確保相關工作平穩、妥善、有序推進。

(二)各地要積極組織轄區內相關海域使用權人抓緊按規定提出海域使用金退還申請,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有關審核工作,避免由于推進不力影響海域使用金退還,損害海域使用權人權益。

(三)市、縣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主體責任,積極督促并指導項目用海主體,盡快辦理用海方案調整、填??⒐ずS蚴褂抿炇铡⒆N海域使用權等有關手續,避免由于前置程序辦理緩慢影響海域使用金退還,造成矛盾糾紛。

(四)海域使用金市縣分成部分退還手續可參照執行。各市完成海域使用金退還工作后,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備案。

省財政廳    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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