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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資源稅文 號:頒發日期:2024-11-19
地 區:遼寧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及有關規定,遼寧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遼寧省水利廳起草了《遼寧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授權事項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11月2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
1.信件郵寄地址:
省財政廳:沈陽市皇姑區北陵大街45-13號遼寧省財政廳稅政法規處(郵編:110032)
省稅務局:沈陽市沈河區青年大街256號資源和環境稅處(郵編:110016)
省水利廳:沈陽市和平區十四緯路五號遼寧省水利廳水資源管理處(郵編110001)
信封注明:遼寧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授權事項實施方案征求意見
2.電子郵箱:985422700@qq.com
3.傳真電話:(024)22716644
4.聯 系 人:省財政廳 伊 峰 (024)22716644
省稅務局 張玉瑞 (024)81180139
省水利廳 梁松雪 (024)62181303
省財政廳 省稅務局 省水利廳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
遼寧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全省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按照《遼寧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執行。
第二條 全省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9%。
第三條 除水力發電取水和城鎮公共供水外,對納稅人實際取水量超過年度取水計劃的部分,按1.5倍適用稅額標準征收。
除《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不繳納水資源稅的情形外,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的,按2倍適用稅額標準征收。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的,于2025年6月30日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補辦取水許可審批手續,可暫不按照2倍適用稅額標準征收水資源稅。
第四條 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暫免征收水資源稅。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暫免征水資源稅。
第五條 全省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稅。
第六條 全省水資源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第七條 全省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第八條 開征水資源稅后,全省停止征收水資源費。此前預繳或欠繳的水資源費,由原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退還或追繳。
第九條 全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涉及的有關政策,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稅務局、省水利廳等部門研究確定。
第十條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
附件:《遼寧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遼寧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水源類型 | 取用水行業或類別 | 稅額標準 (元/立方米) | |
取用地表水 | 城鎮公共供水 | 0.3 | |
特種行業 | 4 | ||
水力發電(元/千瓦時) | 0.005 | ||
其他行業(含個人) | 0.4 | ||
取用地下水 | 城鎮公共供水 | 0.5 | |
特種行業 | 5 | ||
水源熱泵 | 0.1 | ||
疏干排水 | 回收利用 | 0.1 | |
直接排放 | 0.2 | ||
其他行業(含個人) | 1.2 |
注:
1.除城鎮公共供水外,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區取用地下水的適用稅額,按同類區域同類型取用水戶適用稅額的1.1倍征收。
2.特種行業是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