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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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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24-06-03
地   區:甘肅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困難減免稅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重大損失”是指扣除保險賠款、責任人賠償、財政補貼等補償后的凈損失額,在重大損失發生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的20%(含)以上;重大損失發生年度無收入的,在重大損失發生年度年末資產總額的20%(含)以上。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減免遭受重大損失當年應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社會公益事業的納稅人,發生嚴重虧損的。

“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是指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申請減免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60%(含)以上。《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在本公告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公益事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對公益事業范圍的規定。

“發生嚴重虧損”是指連續三年所得稅匯算虧損,且每年虧損額均在對應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的20%(含)以上,無收入的年度虧損額在對應年度年末資產總額的20%(含)以上。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減免申請所屬年度應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因突發性的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導致納稅人階段性經營困難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按照省政府同意減免的條件、減免幅度等規定執行。

(四)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當月至破產程序終結當月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因城市規劃、建設等原因導致房產、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自不能正常使用當月至恢復使用當月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省政府確定需要重點扶持且屬于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的困難企業。

符合上述情形的,按照省政府同意減免的條件、減免幅度等規定執行。

(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

上述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中,營業收入、資產總額以納稅人財務報表數據為準?!疤潛p”是指納稅人依法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后的所得(不包括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為負;連續三年是指自申報減免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開始,往前推算連續三年。

二、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享受困難減免稅:

(一)從事國家限制類、淘汰類產業的。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二)減免稅申請報告。

(三)不動產權屬資料或其他證明納稅人實際使用房產、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四)與減免理由相關的資料:

1.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情形的,應提供遭受重大損失的相關證據,如中介機構出具的受災損失報告,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受災損失說明,或保險公司理賠憑證資料等。

2.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情形的,應提供虧損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并在減免稅申請報告中寫明符合條件的說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應提供企業所得稅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證明發文字號。

3.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四項情形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破產裁定文書。

4.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五項情形的,應提供縣級及以上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因城市規劃、建設等原因造成房產、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相關材料。

5.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第六項情形的,應提供經省政府同意減免的文件。

四、辦理流程

1.申請。符合減免條件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通過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現場申請或甘肅省電子稅務局網上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

2.受理。對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即時受理;對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寫內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辦理??h(區)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困難減免稅事項進行審核,在規定期限內做出是否準予減免稅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納稅人。核準的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納稅人有補正資料的,補正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符合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適用上述流程,經核準給予減免的,房產稅困難減免由同級稅務機關按照上述流程即時核準。符合第一條第三項、第六項情形的困難減免,由縣(區)稅務機關根據經省政府同意減免的文件即時核準。符合第一條第七項情形的困難減免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辦理。

符合困難減免情形但未申請給予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房產稅困難減免由縣(區)稅務機關核查后按照上述流程即時辦理。

五、申請期限

符合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情形的納稅人應于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終了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困難減免稅申請。??

六、其他事項

困難減免稅按年核準。納稅人對減免稅報送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承擔責任,相關材料留存備查。申請享受減免稅后情形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甘肅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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