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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對省十三屆政協一次會議第0726號提案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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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23-03-17
地   區:湖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李新首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出臺支持企業員工持股平臺政策,助力企業改制上市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出“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為股權激勵設立員工持股平臺的,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20%稅率納稅?!备鶕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自2016年9月1日起,獲得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的員工取得股權激勵時,可以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獲得上市公司授予股權激勵的個人,在不超過12 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您提出“對員工持股平臺為有限合伙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按20%或20%和0-35%之間選擇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規定,對于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20%的稅率或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您提出的“對于員工持股平臺未來股權轉讓所得時給予政府獎補”,我局將與財政部門積極配合,為企業紓困解難,降低企業壓力。由于稅收政策的制定權限集中在中央,對委員提出的合理建議,我局將積極向稅務總局反映政策需求。

感謝您對稅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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