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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頒發日期:2023-10-24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現就延續執行其他個人轉讓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其他個人,指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
二、其他個人轉讓不動產取得財產轉讓所得,應依法適用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其他個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對其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為:
1.住房:市區(含湘江新區)、長沙縣2%;瀏陽市、寧鄉市1%;
2.非住房:市區(含湘江新區)、長沙縣2%;瀏陽市、寧鄉市1.5%;
3.土地使用權:2%;
4.拍賣房產和土地使用權:3%。
四、其他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