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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頒發日期:2023-07-31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省直各單位,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資產交易行為,提高交易公開透明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規定,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管理辦法》?,F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2023年7月31日
附件湖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管理,規范相關國有資產交易行為,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湖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湘財資〔2022〕18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以市場化方式出租、出售國有資產行為的管理。
第三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準程序后,發布資產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國家規定的公開競價方式交易。
第四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不得通過資產轉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交易申請
第五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在委托交易之前應按規定履行內部決策和審議程序,并報經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經批準后,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依照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選擇具有資質的交易中介服務機構開展交易活動。
涉及資產出售以及采用評估方式確定招租起始價的交易項目,應當組織資產評估后,按規定履行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
第六條經省財政廳批準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市場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項目,應當按照“應盡必盡”原則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以下簡稱進場交易。
第七條對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項目,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向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辦理國有資產公開交易進場登記手續,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根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出租出售審批意見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設置限制性門檻。
第八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自行組織交易或非在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進入所在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章交易公告
第九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擬定信息公告,合理確定資產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競價方。
第十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單位網站(單位未設立門戶網站的,可在主管部門門戶網站)、資產所在現場統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10個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信息公告中應披露交易標的基本情況(名稱、規格、數量、質量等)、交易條件、意向競價方資格條件、對資產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
出租資產的,對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資格條件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出售資產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得對意向受讓方資格條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確保資產信息披露的準確、一致,對交易條件和意向競價方資格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予以規范。
第十三條信息公告期間不得擅自變更內容和條件。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應當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進行公告,重新計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條信息公告期間,意向競價方可到交易機構查閱資產標的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交易實施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交易公開競價方式包括公開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采用公開拍賣方式交易的,由拍賣中介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組織實施;采用招投標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標代理中介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組織實施;采用網絡線上或線下競價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對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的資產交易項目,應當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
第十六條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或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競價方的,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競價方時,需按照公告程序補登公告,公告7個工作日后,如確定沒有新的競價者,可經由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審議通過后,交易雙方可按掛牌價與意向競價方報價孰高原則簽約,并報原審批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對意向競價方提交的申請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核,公平、公正對待符合參加資產交易條件的意向競價方。
第十八條保證金主要用于產權交易主體遵守市場規則和交易約定承諾,并在發生違規違約行為時作為賠償相關主體損失的經濟保證。其設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及合理、適當的原則。
第十九條保證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證金來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競價方負責。
第二十條兩次及以上公開競價無人參與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價。當交易價格低于原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90%時,應當暫停交易,按規定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公開交易形成的資產成交價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為條件進行打折、優惠。
第二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競價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簽訂成交確認書,并自成交確認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與承租(買受)人簽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合同或產權轉讓合同,辦理資產財務交接手續。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將合同報原審批部門備案。有關交易結果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公告。
第二十三條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提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服務時,不收取國有資產交易服務費用。
第二十四條資產處置交易中出現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應當中止、終結交易,并在交易平臺網站上進行公告。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在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交易行為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資產交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或意向競價方提供虛假、失實的材料;
(二)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競價方;
(三)意向競價方相互串通,損害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或其他意向競價方合法權益的;
(四)意向競價方弄虛作假、以他人名義參與競價、與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串通競價的;
(五)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意向競價方干擾其他意向競價方公平競爭等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臺及其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意向競價方進行登記,在資產交易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響資產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產權交易市場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七條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規范交易行為,做好交易主體現場交易行為的信用記錄,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保證交易活動規范進行。
(一)按照規定和承諾的程序、時限和要求,及時發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務、出具交易憑證、撥付交易資金、退還交易保證金,對省級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二)負責電子檔案和交易現場音像資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時反饋資產交易進展情況和交易結果,建立交易檔案提供單位存檔。每年年底形成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進場交易報告報送省財政廳。
(三)發現違規違法行為,及時向省財政廳、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按規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交易行為的監管,適時進行檢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財政廳匯總、報送所屬單位的資產出售和出租審批備案資料。省財政廳要加強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當事人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法律、法規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湘財資〔2022〕18號)等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