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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關于明確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政府收儲和出讓排污權指標基價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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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環境保護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23-12-29
地   區:湖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2〕2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實際,現就我省排污權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政府收儲和出讓排污權指標基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費標準

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費標準主要根據環境資源稀缺程度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綜合因素確定,具體標準見下表。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費標準表

主要污染物

排污權有償使用收費標準

化學需氧量

230/·

氨氮

260/·

二氧化硫

200/·

氮氧化物

200/·

10/千克·

30/千克·

10/千克·

30/千克·

10/千克·

揮發性有機物

350/·

總磷

770/·

二、政府收儲和出讓排污權指標基價

1、政府收儲和出讓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基價主要依據每噸或每千克主要污染物十年期治理成本確定,具體標準見下表。

政府收儲和出讓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基價表

主要污染物

政府收儲和出讓指標基價

化學需氧量

20000/

氨氮

40000/

二氧化硫

15000/

氮氧化物

25000/

500/千克

600/千克

500/千克

1600/千克

500/千克

揮發性有機物

49000/

總磷

96000/

2、排污單位向排污權儲備交易機構申購主要污染物排污權,只有一個排污單位申購的,執行政府收儲和出讓指標基價;多個排污單位申購同一指標的,以政府收儲和出讓指標基價作為底價,通過競價等方式確定交易成交價,交易成交價不得低于政府收儲和出讓指標基價。

3、排污權儲備交易機構向排污單位回購富余排污權,交易成交價不得高于政府收儲和出讓指標基價。

三、排污單位之間發生的排污權交易,遵循自愿、公平、有利于環境質量改善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原則,按照市場供求關系,采取協議轉讓、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確定交易價格。

四、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排污單位通過市場交易方式購得的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鉛、鎘、砷七類污染物排污權的,從購得之日起十年內不需繳納有償使用費,十年后按規定標準繳納。

2016年8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排污單位通過市場交易方式購得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鉛、鎘、砷七類污染物排污權的,在項目正式投產運行之后按照收費標準繳納有償使用費。

2024年1月1日起,排污單位通過核定或交易方式獲得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鉛、鎘、砷、揮發性有機物、總磷、汞、鉻十一類污染物排污權的,在項目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按照收費標準繳納有償使用費。

五、執收單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做好收費公示,自覺接受財政、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稅務、市場監督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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