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稅收法規 >基本法規 > 正文
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新市監規[2022]1號頒發日期:2022-03-21
地 區:新疆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政行為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要求,特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兵團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適當,促進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和兵團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區和兵團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 自治區和兵團市場監管局聯合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裁量基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作為自治區和兵團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據。
自治區和兵團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明確裁量基準的,適用裁量基準;沒有裁量基準或裁量基準不明確的,按照本規定的一般要求,結合案件實際,綜合考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時,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裁量原則。
第六條同一機關對于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當、違法主體同類的案件,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相同或相近,避免畸輕畸重。
第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裁量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是否采納,對于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九條 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在不與《裁量基準》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
第二章 裁量規則
第十條 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不同層級效力的數個法律規范,相互之間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層級效力高的法律規范;不同法律規范處罰規定相互之間不抵觸的,可以適用層級效力低的法律規范。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層級相同的法律規范,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適用。
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外,新舊規定不一致的,違法行為發生或者延續到新規定生效后的,適用新規定;違法行為發生在新規定生效前的,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處理。
第十一條同一違法行為人的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沒有牽連關系的,遵循“分別處罰,一并執行”的原則,適用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有牽連關系的,適用吸收原則,擇一重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慮以下情況:
(一)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
(二)涉案財物或違法所得的多少;
(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的長短;
(四)當事人的違法生產經營規模、涉案區域范圍、涉案物品的多寡與風險性、涉案品種監管的寬嚴、涉案金額的大小等;
(五)當事人是否多次違法;
(六)當事人的年齡、精神狀況、是否具有身體或經濟特殊情況;
(七)違法行為的手段是否惡劣;
(八)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程度;
(九)其他依法應予考慮的因素。
第十三條 在常用的行政處罰種類中,警告、通報批評屬最輕微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件、吊銷執照屬較重處罰種類;罰款的輕重程度需要根據具體額度數量進行界定。
對于個案行政處罰決定按照“誰作出,誰解釋”的原則,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對其決定裁量作出解釋。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五個等級。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低于30%的部分。
一般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適中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超過70%的部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揭發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關鍵線索和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四)違法行為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五)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
(六)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近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六)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市場監管部門已依法對上述行為進行處罰的除外;
(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對投訴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九條 違法行為人不具備不予行政處罰、減輕、從輕或者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原則上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違法行為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量,根據主要情節作出裁量決定,原則上不得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有一定幅度的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倍數,以下同)按照以下標準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差值為基準值。減輕處罰罰款數額是在最低罰款數額以下確定(不含本數);從輕處罰罰款數額是在最低罰款數額上浮基準值的30%幅度內確定(含本數);一般處罰罰款數額是在最低罰款數額上浮基準值的30%至70%幅度內確定(不含本數);從重處罰罰款數額在最高罰款數額下浮基準值的30%幅度內確定(含本數)。
法律、法規、規章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最低罰款數額以零計算。
計算方式如下:
從輕:[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處罰金額;
從重:[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處罰金額。
一般:[Y+【X-Y】×30%]與[Y+【X-Y】×70%]之間處罰金額;
X為法定最高處罰金額,Y為法定最低處罰金額,沒有最低處罰金額時,Y值為零。罰款為倍數時,參考以上計算方式。
第三章 行政處罰裁量程序要求
第二十二條 辦案機構在查辦案件時應依法全面、客觀收集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關的證據,不得只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第二十三條 辦案機構在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對于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理由,應當全面具體告知。
第二十四條 審核人員在對處罰案件進行審核時,應當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情況予以審查。對于從重處罰、從輕、減輕處罰的情況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重點審查:
(一)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有相關證據支持;
(二)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是否適當合理。
第四章 裁量權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和兵團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裁量基準》中,罰款數額(倍數)統一保留到小數點后一位。所稱“以上”、“以下”、“達到”包括本數;“不超過”、“不足”、“不滿”不包括本數。
“以上”、“以下”、“超過”、“達到”,出現在同一個基準里面的,按照本適用規定的第二十一條處理。
第二十八條 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同時適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第二十九條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結合本規定和《裁量基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后,自治區和兵團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行政處罰公示制度的有關要求向社會公開,便于行政相對人查詢。
第三十條 本規定及《裁量基準》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決定說理的依據,但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不得在行政處罰告知書、決定書中援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和《裁量基準》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蹲灾螀^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新質監辦法〔2015〕18號)、《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系統棉花質量監督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新質技監法函〔2011〕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