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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新財法稅〔2023〕4號頒發日期:2023-04-06
地 區:新疆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財政局、稅務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困難地區及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2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21〕42號,下稱《目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新疆困難地區及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新政發〔2021〕66號)規定,為支持新疆困難地區及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報享受新疆困難地區及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注冊在疆困難地區及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政策適用區域”)并實質性運營。
(一)注冊在政策適用區域的企業,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四個要素同時在政策適用區域,屬于在政策適用區域實質性運營。
1.注冊在政策適用區域的企業,在政策適用區域擁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辦公等生產經營設施,且主要生產經營地點在政策適用區域,或對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政策適用區域。
對生產經營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在政策適用區域,是指生產經營決策(如計劃、控制、考核、評價等)、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均由設立在政策適用區域的機構作出或執行。
2.有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的就業人員在政策適用區域實際工作,就業人員與政策適用區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工資薪金通過企業賬戶發放,在政策適用區域內按規定繳納社保。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存放在政策適用區域,基本存款賬戶和進行主營業務結算的銀行賬戶開立在政策適用區域。
4.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并實際使用的資產在政策適用區域,且與生產經營相匹配。
(二)注冊在政策適用區域的企業,在政策適用區域之外設立分支機構的,該企業對各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屬于在政策適用區域實質性運營。
(三)注冊在政策適用區域之外的企業在政策適用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該分支機構在政策適用區域擁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辦公等生產經營設施,承擔相應的生產經營職能,并具備與其生產經營職能相匹配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屬于在政策適用區域實質性運營。
(四)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于僅在政策適用區域注冊登記,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資產等任一項不在政策適用區域的企業,不屬于在政策適用區域實質性運營,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實質性運營:
1.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或者無法聯系或聯系后無法提供實際經營地址;
2.不具有生產經營職能,僅承擔財務結算、申報納稅、開具發票等功能;
3.僅在政策適用區域內注冊,在政策適用區域外生產經營的。
二、符合《目錄》中科技服務業、商務服務業、商貿服務業、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及其他服務業、人力資源服務業等五類項目的新辦企業,“須吸納當地就業人員在10人以上”是指吸納在政策適用區域工作、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協議、在政策適用區域按規定繳納社保的就業人員在10人以上。
三、符合《目錄》中科技服務業、商務服務業、商貿服務業、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及其他服務業、人力資源服務業等五類項目的企業,“在當地開展業務占比50%以上”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當地(含當地海關出口)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取得營業收入占收入總額50%以上;
(二)在當地(含當地海關進口)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等營業支出占成本、費用總額50%以上;
(三)企業在當地取得與營業收入直接相關的實質經營性資產占資產總額50%以上。
四、《目錄》中信息產業項目須在當地生產、研發,是指該企業主營業務或主要產品具有專利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屬于本企業的知識產權或擁有使用權,具有與其生產、研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五、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辦法》,實行“自行判斷、申報承諾、相關資料留存備查”方式申報享受。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需歸集留存資料,對實質性運營進行承諾,并對納稅申報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留存資料包括:
(一)企業主營業務屬于《目錄》的具體項目;符合《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規定比例的說明。
(二)《新疆困難地區和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自評承諾表》(見附件)
(三)主營業務屬于《目錄》中信息產業的企業,需留存在當地生產、研發情況說明和相關資料。
(四)主營業務符合《目錄》中科技服務業、商務服務業、商貿服務業、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及其他服務業、人力資源服務業五個項目的企業,需留存吸納當地就業人數的名冊、勞動合同或協議、社保、在當地開展業務占比50%以上的說明及相關資料。
六、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中,對申報享受政策的企業,在主營業務所屬產業是否符合《目錄》、是否符合實質性運營條件、產業項目是否符合相關條件等方面與企業有不同意見時,應形成書面意見,附企業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逐級報新疆稅務局,由新疆稅務局按照稅收法律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新疆困難地區及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新政發〔2021〕66號)有關規定,提交聯席會議研究決定。聯席會議機制參照西部大開發鼓勵類產業目錄相關稅企爭議處理辦法執行。
七、企業對納稅申報及留存、印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企業虛構證明資料、隱瞞真實情況、存在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享受優惠政策的,相關部門將該失信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停止享受優惠政策,對已享受部分優惠的稅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依法處理。
附件: 新疆困難地區及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自評承諾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