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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新財法稅〔2023〕9號頒發日期:2023-08-29
地 區:新疆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財政局、稅務局、退役軍人事務局:
為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3年第14號)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 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額標準,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三、政策執行期限為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體執行遵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3 年第14號)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