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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新財法稅〔2023〕10號頒發日期:2023-08-29
地 區:新疆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財政局、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鄉村振興局:
為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15號)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額標準,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三、政策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具體執行遵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15號)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村振興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