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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2023年第2號頒發日期:2023-10-30
地 區:新疆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優化稅收營商環境,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推動西北五?。▍^)稅務執法標準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西北地區稅務執法實際,制定《西北五省(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予以發布,根據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適用《裁量基準》。
二、對擬作出的處罰決定與《裁量基準》規定的相應處罰幅度不一致的,應當經過集體審議。
三、除特別注明外,《裁量基準》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不滿”“超過”均不含本數。
四、《裁量基準》施行前發生且稅務機關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按照原規定處理,但按照《裁量基準》處理有利于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按照新規定處理。
五、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發布〈陜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2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發布〈甘青兩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2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19年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2023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