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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文 號:頒發日期:2023-12-01
地 區:新疆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規范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匯總核算管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在全面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增值稅匯總核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公眾可在2023年12月3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xuehy@mail.xj-n-tax.gov.cn,請在郵件主題中注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增值稅匯總核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烏魯木齊市天山區青年路397號,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收(郵政編碼830002)。請在信封上注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增值稅匯總核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增值稅匯總核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2023年12月1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增值稅匯總核算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匯總核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范圍內跨市、縣、區經營的納稅人,經自治區、兵團財政部門及稅務部門審核確認后,可在規定范圍內實行增值稅匯總核算。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增值稅匯總核算是指由總機構對總分機構全部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行統一核算,并對其增值稅應納稅額在各分支機構中進行分配,由總分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分別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的管理過程。
第二章 匯總核算條件
第四條 申請增值稅匯總核算的總、分支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總、分機構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全資開設??倷C構對分支機構具有完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二)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經營、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實現計算機聯網,實時監控經營服務、銷售收入和發票開具情況。
(三)具有完備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會計核算、資金使用、貨物移送、提供服務管理要求,準確記錄銷售收入、貨物進銷存以及資金的使用情況,規范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實現信息管理系統有效監控。
(四)自申請增值稅匯總核算起前36個月內,總、分支機構均未發生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偷逃稅款和騙取出口退稅、留抵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
第三章 稅收管理
第五條 申請匯總核算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由總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匯總納稅申請表(附件1)。
(三)分支機構批準設立文件。
第六條 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申請匯總納稅的總分機構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逐級上報自治區稅務局,自治區稅務局同步傳遞至自治區財政廳和兵團財政局。對不符合條件的,應一次性告知增值稅匯總核算的條件及需準備的相關資料。
第七條 經審核確認的增值稅匯總核算納稅人,可選擇以下一種申報方式:
(一)收入比例預繳方式
總機構匯總核算銷售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按分支機構應稅銷售收入占全部應稅銷售收入的比重,確定分支機構預繳稅款,由總機構匯總納稅申報,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稅款。
1.總機構匯總核算增值稅
(1)當期應納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2)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當期應納增值稅×(分支機構當期應稅銷售收入÷納稅企業當期全部應稅銷售收入)
(3)總機構應納增值稅=當期應納增值稅-全部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
2.當期應納增值稅為零時,不再計算當期總機構、分支機構應納(預繳)增值稅。
3.總機構匯總全部銷售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預繳稅款進行納稅申報,如實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匯總納稅企業增值稅分配表》(附件2)相應欄次,分支機構按照《匯總納稅企業增值稅分配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二)預征率方式
分支機構以當期實現的全部應稅銷售收入按預征率計算預繳增值稅,就地納稅申報,總機構匯總核算銷售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預繳稅款和應納稅額,匯總納稅申報。
1.分支機構以當期實現的全部應稅銷售收入按預征率計算預繳增值稅。
分支機構預繳增值稅=分支機構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預征率
2.總機構匯總核算銷售收入、進項稅額、預繳稅款,計算當期應納增值稅。
總機構應納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全部分支機構預繳稅款-當期允許抵減稅款
3.分支機構應根據當期應稅銷售收入和預征率計算的預繳稅款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申報,將銷售額、進項稅額和已繳納增值稅額歸集匯總,填寫《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信息傳遞單》(附件3),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及時傳遞給總機構。
總機構應建立臺賬,按月記錄分支機構預繳稅款情況,以備查閱。
(三)總機構匯總納稅方式
總機構匯總核算銷售收入、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由總機構納稅申報,分支機構不預繳稅款和納稅申報。
第八條 匯總核算增值稅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原因需要增、減分支機構的,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審核??倷C構、分支機構不符合匯總核算增值稅條件時,總機構應在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第九條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其他增值稅涉稅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特別規定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兵團財政局和自治區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蛾P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增值稅匯總核算管理辦法〉的通知》(新財法稅〔2016〕29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