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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制造業高新技術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鄂財稅發[20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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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鄂財稅發[2021]8號
頒發日期:2021-11-30
地   區:湖北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縣(市、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縣(市、區)稅務局:

為貫徹《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人民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強省建設的意見》(鄂發〔2021〕20號),現將我省制造業高新技術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明確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湖北省制造業高新技術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最低不低于法定稅額標準。

二、本通知所稱制造業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

三、制造業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

2021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制造業高新技術企業,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按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以下簡稱“現行標準”)的40%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年度,因執行現行標準而多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的首個申報期,按規定申報辦理抵繳或退稅。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有效期滿當年,重新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前,納稅人暫按現行標準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被取消的制造業企業,自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所屬年度起不再執行40%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對被取消資格年度因執行40%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而少繳納的稅款,納稅人應于公布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的首個申報期,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四、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減征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按規定申報辦理抵繳或退稅。

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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