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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鄂科技通[2022]21號頒發日期:2022-04-18
地 區:湖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科技局、黨委宣傳部、經信局、財政局、廣電局,各隸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6號)和財政部、中央宣傳部、科技部等7部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7號)要求,省科技廳、省委宣傳部等7部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免稅進口資格核定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科學技術廳 中共湖北省委宣傳部
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廣播電視局
武漢海關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22年4月18日
湖北省“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免稅進口資格核定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6號)和財政部、中央宣傳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廣電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7號)要求,支持科普事業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湖北省內對公眾開放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所屬對外開放的科普基地(以下統稱進口單位),進口以下商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一)為從境外購買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而進口的拷貝、工作帶、硬盤,以及以其他形式進口自用的承載科普影視作品的拷貝、工作帶、硬盤。
(二)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科普儀器設備、科普展品、科普專用軟件等科普用品。
第三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武漢海關和省稅務局,核定符合政策條件的進口單位名單。
省科技廳會同省委宣傳部、省廣電局,核定進口單位可免稅進口的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硬盤。
省委宣傳部、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廣電局、武漢海關、省稅務局按各自職責予以落實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
第四條 享受政策的科技館,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專門從事面向公眾的科普活動;
(二)有開展科普活動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場所、設施、工作經費等條件。
第五條 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設立的植物園、標本館、陳列館等對外開放的科普基地,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面向公眾從事科學技術普及法所規定的科普活動,有穩定的科普活動投入;
(二)有適合常年向公眾開放的科普設施、器材和場所等,每年向公眾開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對青少年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的時間不少于20天(含法定節假日);
(三)有常設內部科普工作機構,并配備必要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
第六條 享受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硬盤,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財關稅〔2021〕26號附件所列稅號范圍;
(二)為進口單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眾的科普活動,不得進行商業銷售或挪作他用;
(三)符合國家關于影視作品和音像制品進口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進口單位名單核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進口單位提出免稅進口資格核定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由本單位或依托單位負責對材料真實性予以審核后,提交至省科技廳。
(二)審核。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武漢海關及省稅務局組織開展核定工作。由省科技廳書面征求或組織聯合評審會議,確定符合享受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條件單位名單。
(三)公布。審核通過的名單,公示無異議后向社會公布,并函告武漢海關,抄送省委宣傳部、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廣電局、省稅務局,報送科技部。凡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進口單位,一并函告其依托單位。
第八條 進口單位可免稅進口的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硬盤核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通過核定的進口單位提出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硬盤免稅進口資格核定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由本單位或依托單位負責對材料真實性予以審核后,提交至省科技廳。
(二)審核。省科技廳會同省委宣傳部、省廣電局組織開展核定工作。由省科技廳書面征求或組織聯合評審會議,確定符合享受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條件商品名單。
(三)公布。審核通過的名單,經省科技廳研究確定,公示無異議后向社會公布,并函告武漢海關,抄送省委宣傳部、省廣電局,并通知相關進口單位。凡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進口單位,一并函告其依托單位。
第九條 進口單位應按照海關有關規定,辦理有關進口商品的減免稅手續。
第十條 原則上,每年由省科技廳會同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省廣電局、武漢海關、省稅務局對進口單位的免稅進口資格進行復核。經復核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由省科技廳函告武漢海關,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一條 進口單位發生名稱、業務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在本辦法有效期限內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條件和程序,核定變更后的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注明變更登記日期。核定結果由省科技廳函告武漢海關,抄送省委宣傳部、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廣電局,報送科技部。
第十二條 進口單位應按有關規定使用免稅進口商品,如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商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本辦法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三條 進口單位如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的情況,由省科技廳查實后函告武漢海關,自函告之日起,該單位在本辦法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6號)和《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