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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2022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鄂人社發〔202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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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鄂人社發〔2022〕31號
頒發日期:2022-07-11
地   區:湖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7號),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省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調整對象)。

二、調整時間

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

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掛鉤調整

1.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1.8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2.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21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2%。

(三)適當傾斜

1.2021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即1942年1月1日至1951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1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的(即1941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國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調整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4.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后,根據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四、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尚未納入經辦的,由原單位墊付,實際經辦后結算)。地方財政對本地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資金給予一定補助。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工作要求

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讀,正確引導輿論,確保調整工作平穩進行。要嚴格落實政策,不得自行突破政策規定。將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納入對各地政府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工作考核;對地方自行出臺政策導致基金減收增支問題,核實后按有關規定處理。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告。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2022年7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職工養老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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