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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鄂稅發〔2022〕62號頒發日期:2022-12-30
地 區:湖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縣(市、區)稅務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縣(市、區)財政局,各市、州、縣林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管理部、湖北轄內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區支行: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決策部署,按照《財政部關于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2〕50號)文件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F將有關征管事項通知如下:
一、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征管職責劃轉至稅務部門后,實行屬地管理。上述兩項收入均由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二、2023年1月1日以前審核(批準)的相關用地申請、應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繳納的上述收入,收繳工作繼續由原執收(監繳)單位負責。劃轉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繳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
三、繳納義務人應當依據林業主管部門核定的費額,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稅務部門申報和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林業主管部門應向繳納義務人出具《森林植被恢復費繳費通知單》《草原植被恢復費繳費通知單》等文書,稅務部門據此征收。
四、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的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收入分成、減免及使用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其中,森林植被恢復費的預算收入科目代碼為1030222,省級審批的(占用、征用林地)收入級次為省級100%;直管市、林區審批的(臨時占用林地)收入級次為省級20%、縣級80%;其他縣(市、區)審批的(臨時占用林地)收入級次為省級20%、市(州)級10%、縣(市、區)級70%。
五、稅務部門征收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稅務部門全國統一信息化方式規范管理,并統一納入稅務部門現行稅費征收、繳庫、統計、核算管理。
六、稅務部門要會同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做好業務交接銜接和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工作,及時實現征管信息實時共享,并將計征、繳款等明細信息通過互聯互通系統傳遞給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同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征收情況,并附文字說明材料。
七、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入庫后需要辦理退庫的,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部門經嚴格審核并商有關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退付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林業局
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