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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湖北省稅務局公告 2023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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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湖北省稅務局公告 2023年第1號
頒發日期:2023-03-28
地   區:湖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加強稅收法治建設,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等文件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對《湖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9號發布)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湖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現予以發布,并將《基準》執行中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全省各級稅務機關按照《基準》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的規定。

二、《基準》中所稱“個體”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單位”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基準》中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超過”“不滿”不含本數。

三、《基準》中所稱“首次違反”的計算期間,除特別明確為“一個自然年度”外,均指稅務行政相對人存續期間。

四、《基準》中所稱“15日”均指自然日,自責令的期限屆滿后的第一日起算。

五、全省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引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上位法依據,并按照《基準》所確定的具體處罰基準作出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基準》作為作出處罰決定的依據。

六、全省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有正當、合理理由的,可以不適用《基準》,但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9號)同時廢止。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處理完畢的稅收違法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9號)處理,但按照本公告處理有利于稅務行政相對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 湖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xls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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