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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鄂人社發〔2023〕12號頒發日期:2023-04-20
地 區:湖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稅務局: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19號)要求,現就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實施期限繼續延長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失業保險費率按1%執行,其中,單位費率0.7%,個人費率0.3%。
三、工傷保險費率繼續按照《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做好2022年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工作的通知》(鄂人社發〔2022〕23號)中明確的有關實施條件執行,其中統籌地區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以2022年底為計算時點。
四、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繳費比例、繳費基數等相關政策,不得自行出臺降低繳費基數、減免社會保險費等減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要密切關注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運行狀況,加強對基金的預警監測和統計分析,平衡好降費率與保發放之間的關系,既要確保降費率政策落實落地,也要確保各項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確保制度運行安全平穩可持續。
六、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進一步強化政策宣傳和經辦服務,持續跟蹤關注政策實施效果。各地在政策執行中遇到的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報告。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