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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3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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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增值稅
文      號:2023年第2號
頒發日期:2023-04-24
地   區:湖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事項的辦理,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29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我省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需要實地查驗的情形除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外,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一百萬元及以上的,主管稅務機關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并填寫《湖北省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查驗表》(見附件)。實地查驗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地址;

(二)納稅人的經營范圍;

(三)納稅人單筆銷售業務情況和連續12個月(含開業未滿12個月情形,下同)累計銷售收入情況。

二、納稅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批準其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B級、M級的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三)單筆業務銷售額在十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或連續12個月累計銷售額在一千萬元以上。

三、納稅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批準其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B級的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納稅信用級別為M級的建筑企業,納稅信用級別為M級的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三)單筆業務銷售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連續12個月累計銷售額在一億元以上。

四、納稅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批準其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億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三)單筆業務銷售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或連續12個月累計銷售額在十億元以上。

五、納稅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批準其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億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納稅人;

(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三)單筆業務銷售額在一億元以上或連續12個月累計銷售額在一百億元以上。

六、納稅人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且需要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或一千萬元的,應另行報送說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理由正當的,可以批準其分別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或一千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其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票限額核定標準比照本公告執行。

八、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號)同時廢止。

附件: 湖北省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實地查驗表.doc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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