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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我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的公告

吉財公告〔202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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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
文      號:吉財公告〔2021〕29號
頒發日期:2021-07-30
地   區:吉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結合我省實際,明確我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為依法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所在地,現將具體情形公告如下:

一、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各類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納稅人所在地按照其營業執照上記載的地址(以下簡稱“注冊登記地址”)確定;

非企業單位,納稅人所在地按照其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上記載的地址確定;

僅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納稅人所在地按照其稅務登記信息(含臨時稅務登記證)記載的生產經營地址確定。

二、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出租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納稅人所在地按照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確定。

三、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所在地按照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確定,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所在地按照注冊登記地址確定,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四、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以及受托代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單位,納稅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受托代征單位注冊登記地址確定。

五、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所在地按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所在地確定。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吉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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