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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吉財稅[2022]684號頒發日期:2022-07-25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財政局、殘疾人聯合會、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各縣(市)財政局、殘疾人聯合會、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稅務局,各縣(市)稅務局:
根據《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吉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吉財稅〔2016〕726號)和《吉林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開展2022年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的通告》等有關規定,為規范我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收管理,現就我省保障金征收相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調整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由原來的每年8月調整為每年的8-10月,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辦理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據實申報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上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后的上年度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等信息。
二、前溯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對每年保障金征期前申請注銷需要繳納當年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在統計部門尚未公布上一年加權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時,我省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按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上年度加權社平工資標準執行。
三、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執行。
吉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吉林省殘疾人聯合會
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