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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環境保護稅文 號:頒發日期:2022-11-07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制定《吉林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有關事項》?,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11月8日——2022年11月16日,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電話方式提出意見:電話0431-80500151。
2.通過信函方式提出意見:吉林省長春市南湖大路1518號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資源和環境稅處收(郵政編碼130022),并在信封上注明“環保稅核定計算征求意見”字樣。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2022年11月7日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吉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發布《吉林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規范我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省污染物測算方法的有關規定,現將吉林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相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公告適用于符合《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納稅人。
二、計算方法
(一)飲食娛樂服務業排放水污染物
1.能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
應納稅額=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污染當量值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附件1)中相應類型確定。
2.不能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
應納稅額=營業面積對應的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附件2)中相應類型確定。
(二)小型企業、第三產業排放水污染物
1.能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
應納稅額=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污染當量值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附件1)中相應類型確定。
2.不能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
餐飲業的應納稅額=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其他行業的應納稅額=排污特征值系數×特征指標值×單位稅額
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附件2)中相應類型確定。
特征指標值是指其他行業的床位數、臺數、張數、個數、條數、支數等。
(三)禽畜養殖業排放水污染物
應納稅額=月均存欄量(頭、羽)÷污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月均存欄量按照月初存欄量和月末存欄量的平均數計算。
禽畜養殖場中的豬,牛,雞鴨等禽畜的污染當量值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附件1)中相應類型確定。
(四)醫院排放水污染物
1.能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
應納稅額=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2.不能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
應納稅額=醫院床位數÷污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污染當量值按照《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附件1)中相應類型確定。
(五)餐飲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排放大氣污染物
餐飲業燃燒燃煤產生廢氣(不含油煙類污染物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產生的廢氣)、使用獨立燃燒鍋爐(≤2蒸噸)產生的廢氣
應納稅額=廢氣排污特征值系數×單位稅額
廢氣排污特征值系數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附件2)中相應類型確定。
(六)施工揚塵大氣污染物
應納稅額=(揚塵產生量系數-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月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一般性粉塵污染當量值×單位稅額
對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積計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積計算,施工面積為建設道路紅線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其他為三倍開挖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時按實際施工面積計算。
揚塵產生量系數、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按照《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表》(附件3)中相應類型確定。一次揚塵削減系數按照達標控制措施累計扣減;二次揚塵削減系數按照達標控制措施扣減;若同時采用兩種達標控制措施,按運輸車輛機械沖洗裝置削減系數扣減。
建筑施工企業施工揚塵按大氣污染物中的“一般性粉塵”稅目進行征稅。
三、納稅申報
(一)環境保護稅納稅人適用核定計算方法的,原則上按年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終止經營活動,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進行核定計算。
(二)適用本辦法的納稅人應填寫《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和《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三)實行核定計算的納稅人通過更新設備、技術改造等措施,達到《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應稅污染物計算條件的,不再實行核定計算。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采用核定計算辦法申報環境保護稅納稅人的日常管理。
(五)本辦法所稱小型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相應劃型標準確定。
(六)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七)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及省相關政策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四、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吉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發布<吉林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1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
吉林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