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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公開征求《關于江西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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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契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21-04-30
地   區:江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有關授權規定,按照“稅制平移、適當調整”原則,綜合考慮我省實際情況,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研究起草了《關于江西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以下簡稱《決定(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

為進一步提高公眾參與度,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現將《決定(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在2021年4月30日至5月30日期間將意見和建議通過以下途徑反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到:157434971@qq.com。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南昌市南昌縣東新鄉芳湖路2166號江西省財政廳稅政處(郵編3302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契稅法授權事項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1《關于江西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征求意見稿)》.doc

附件2《關于江西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doc

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2021年4月30日

附件1

關于江西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授權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對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和免征減征具體辦法決定如下:

一、本省除住房權屬轉移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外,其他房屋和土地權屬轉移稅率為百分之四。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辦法減免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選擇貨幣補償且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超出部分征收契稅;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征收契稅。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在滅失住房所在的設區市范圍內重新承受住房權屬,其面積沒有超出原面積的,免征契稅;超出原面積的,超出部分征收契稅。

三、本決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督魇∑醵悓嵤┺k法》(贛府發〔1998〕2號)同時廢止。

附件2

《關于江西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于2020年8月11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為確?!吨腥A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在我省順利實施,根據該法授權,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研究起草了《關于江西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決定(征求意見稿)》),現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七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除住房權屬轉移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外,其他房屋和土地權屬轉移稅率為百分之四。主要考慮如下:

1.遵循“稅收法定”原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授權范圍,在3%-5%幅度范圍內確定適用稅率,對住房以外的權屬轉移只設置一檔稅率。

2.遵循“稅負平移”原則。我省現行契稅制度對推動我省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合理調節收入分配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基本平移我省現行稅率,有利于做好新舊政策銜接,保持稅負總體穩定。

3.遵循“區域均衡”原則。從目前已公開征求意見的部分省市地方配套立法方案來看,周邊省份中,湖南、湖北稅率為4%,河南住房稅率為3%、其他房屋和土地稅率為4%,安徽稅率為3%。我省實行“住房3%、其他房屋和土地4%”的適用稅率,有利于與中部地區省份保持區域性稅負平衡。

4.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目前,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六條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于2021年9月1日實施后,如國家針對上述情形規定優惠稅率,我省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二)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按照稅制平移思路,沿用《江西省契稅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第三條的規定的優惠政策。同時,為減少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確保稅收公平,增強政策可操作性,刪除了原優惠政策中“可酌情給予減征或者免征”的規定。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在滅失住房所在的設區市范圍內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沿用《江西省契稅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同時,增加了“在滅失住房所在的設區市范圍內重新承受住房權屬,其面積沒有超出原面積的,免征契稅;超出原面積的,超出部分應當按規定征收契稅”的規定。主要考慮如下:

1. 按照稅制平移思路,繼續減輕納稅人負擔,達到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安定的目的,也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我省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2.對超出原面積的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主要是為了避免少數納稅人利用稅收優惠,以滅失小戶型住房為理由免稅換購大戶型住房。

3.明確只能“在滅失住房所在的設區市范圍內”重新承受住房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操作上便于核實,不容易產生稅收征管漏洞,有利于減少執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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