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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個人所得稅文 號:頒發日期:2022-06-28
地 區:江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6〕 10號)、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3〕 103號)精神, 以景德鎮市統計局公布的2021年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76537元為計算標準,現將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2296元/月,企業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最高限額調整為 765?/月。
自2022年7月1日起 (稅款所屬期)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景德鎮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景德鎮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景德鎮市稅務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