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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甘肅省國家稅務局通告2016年第3號頒發日期:2016-08-10
地 區:甘肅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和《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有關規定,甘肅省擬定于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現在甘肅省范圍內征集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以下簡稱退稅商店)。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經甘肅省國稅局備案后即可成為退稅商店。
(一)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納稅信用等級在B級以上;
(三)同意安裝、使用離境退稅管理系統,并保證系統應當具備的運行條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相關信息;
(四)已經安裝并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 (五)同意單獨設置退稅物品銷售明細賬,并準確核算。
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符合條件且有意向備案的企業,填寫《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備案表》(附件)直接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
(一)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符合第一條第(一)、(二)和(四)款的書面證明; (二)同意做到第一條第(三)、(五)款的書面同意書。 三、主管國稅機關受理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逐級報送至省國稅局備案。省國稅局應在收到備案資料15個工作日內審核備案條件,并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企業通知主管國稅機關告知申請備案的企業。 四、符合備案條件的企業由省國稅局與省商務廳、省旅游發展委員會商定后發布公告并頒發統一的離境退稅商店標識。
特此通告。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