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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改造利用廢棄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免稅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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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17-03-24
地   區:甘肅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明確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的規定,經甘肅省地方稅務局研究,決定對我省經批準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8年。

對已經享受免稅優惠但不足8年的,可繼續享受至8年。

申請享受此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等有關材料,辦理備案手續。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3月24日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利用廢棄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免稅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明確我省改造廢棄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期限,省地稅局于2017年53月頒布了《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利用廢棄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免稅期限的公告》(2017年第 號,以下簡稱《公告》)。為了便于準確把握《公告》內容,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六條第六款規定:“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薄秶叶悇站株P于檢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第十三條規定:“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p>

近年來,隨著行政審批權限的進一步精簡和下放,國家取消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全國稅收征管規范》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指引》,將改造利用廢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政策改為備案類減免稅事項。

為此,省局制發《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利用廢棄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免稅期限的公告》,明確我省改造利用的廢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8年,此項稅收優惠實行備案管理。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經批準改造的廢棄土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自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8年。對正在享受免稅優惠但不足8年,或因優惠政策不明確享受5年已停止優惠的納稅人,可繼續享受至8年。申請享受此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有關材料,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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